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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,获刑二年六个月,这是有的。他试图帮助陈玲删除相关电子证据的主观故意实属明显。但公安机关最终成功调取了陈玲与其之间相关QQ聊天记录,证据并未被毁灭。现有证据表明,施某没有参与或指使、教唆陈某毒害潘某某。大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根据案号检索,自然可以得出判断:(2014)皖刑终字第00353号、(2015)宜刑终字第00321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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